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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社保情况下的工伤补偿
  发布于:2019-05-07  

黄某于2011年1月3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的第三天黄某在专柜工作时,因不慎碰裂专柜玻璃,造成中指与无名指割伤。因黄某刚入职,A公司未能及时为其购买社保。事后,A公司为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并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和 2011年4月1日,A公司收到了劳动局发出的黄某工伤认定书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黄某伤残等级为10级,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之后,双方多次协商工伤赔偿金未果,后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付相关费用。

本案中,由于黄某受工伤时A公司并未为其购买任何社保,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向黄某支付费用。

因此,A公司除了支付黄某2个月的停工刘薪期工资,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需支付因没有给黄某购买社保而额外承担的费用:工伤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确需配备器材时)、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及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黄某本人七个月工资)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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