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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6中欠款涉嫌诈骗,最高可判无期!
不少朋友留言询问:有人向我借了钱,可是最后那人不仅不还,还说出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话。请问,能不能告对方诈骗,让他坐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这些内容:
什么是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额度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什么情况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犯罪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刑法教科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阐释是,“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2001年1月21日印发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确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小编认为这些认定要素完全可以用于对普通诈骗犯罪的审查判断,具体应当审查以下几个因素:
1
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审判实践中莫不如是
因此,《解释》、《纪要》均分别确定了各自的两种情形,即“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借款方式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类似的审查判断方法。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从司法实践中看,任何诈骗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终没有归还相关款项而案发。这里所说的借款用途,应当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项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为人有可能将少量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
2
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审理的所有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均无一例外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而采用貌视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这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也是为了便于今后逃避刑事打击的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采取这类单纯的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较为少见,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
3
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
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4
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
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或藏匿财产,转移资金等。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
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还”,就不成其为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对于一般的民事借款,借款人因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即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返还,也会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达到归还借款的目的;
而以借款方法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之后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有还款行为,更不会为还款而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其先前的借款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诈骗手段。
6
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行为人对于借款后的还款态度,可以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借机逃匿,或者虽然没有逃匿,但始终摆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相,行为人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这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行为人的口供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证据来证实,但行为人的口供容易反复、稳定性差,只能通过与主观心理活动相联系的外在行为并综合社会的普遍价值观来加以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